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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17:27:02 股吧网页版
红光股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1034 证券简称:红光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在报纸上公告”调整为“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章程。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无锡红光微电子有限 公司。公司原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一致同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无锡】 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后,取得企 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
业法人营业执照。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
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20200733302524K。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并依法进行登记。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 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代更,应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的职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权包括:(一)签署公司文件;(二)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发行的股票上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签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订合同;(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五)行使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于公司股票获 式。
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登记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时总股数为3218万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时总股数为3218万股,全部由发起人持有。各发起人持有 股,全部由发起人持有。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其占公司总股数的比例 的股份数额及其占公司总股数的比例
如下:各发起人均以截至 2013 年 5 月 如下:各发起人均以截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各自拥有的原无锡红光微电子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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