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1034 证券简称:红光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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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规范公司投融资行为,降低投融资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
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最终决策机构,董事会在股东会
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下列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不含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二)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至 50%之间,该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至 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但不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投资及融资金额超过上述比例的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会批准;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作出决定。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
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经理在听取经理办公会成员意见的前提下,作出决定,并将有关详细材料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授权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
董事会授权经理决定以下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不含关联交易):
(一)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该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且不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
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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