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4 17:56:02 股吧网页版
红光股份: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1034 证券简称:红光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经理的经营管理职能,规范经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作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
经理若干名,由经理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经理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经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为年度报告的编制提交业务报告或在股东会上作公司业务报告;

(三)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措施;
(四)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惩罚,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一)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署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等在内的合同;

(十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 经理办公会

第五条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的副经理召集和主持,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参加;董事长视其工作情况出席经理办公会;董事、监事会主席、可列席经理办公会;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室、分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经理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议定以下事项:

(一)向董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二)拟向董事会提交的相关方案;

(三)布置贯彻落实董事会的相关决议;

(四)研究拟订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研究制定公司具体的规章制度;

(六)听取有关部室、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汇报,研究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有关人事安排;

(八)研究安全生产有关重大事项;

(九)在听取工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事宜;

(十)通报重要情况;

(十一)经理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周一召开。另外,根据工作需要,经理可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