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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17:57:00 股吧网页版
红光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1034 证券简称:红光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明确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1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
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勒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七条 如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公司应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 1 号指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上述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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