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7-30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四年七月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委派张永福、温秀琴律师担任贵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相关细则及指引
等配套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
于2014年3月为贵司申请挂牌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出具的《关于芜湖起重运
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及2014年6月25日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查验,
并就《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已经为贵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正,
《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均与《法律意
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并以勤勉尽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
则和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
一、《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1: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的前身芜湖起重运输机
器厂的历史沿革,以及股东新芜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的基本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的前身全民所有制企业芜湖起重运
输机器厂的设立和演变、改制为有限责任制公司的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
意见。
回复如下:
经核查,芜湖起重运输机器厂设立于1956年,原名“芜湖市黑白铁生产合
作社”,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因当时没有建立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也没有制定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导致芜湖起重运输机器厂设立时的档案缺
失,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该厂设立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但从芜湖起重运输机
器厂可以查证的演变过程以及改制为有限公司的有关文件来看,芜湖起重运输机
器厂的主体资格已经随着有限公司的改制设立而消灭,所以芜湖起重运输机器厂
设立的合法合规性对芜起股份申请挂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从芜湖市档案馆查询资料显示,1966年12月芜湖市手工业管理局委员
会曾向芜湖市委请示将“矿山机械厂(原黑白铁社)”改为国营工厂,1967 年经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以(67)计工字第0013号《关于矿山机械厂要求归口工业局
领导的报告批复》同意、芜湖市计划委员会以计综字第020号《关于矿山机械厂
归口工业局领导的通知》将该矿山机械厂划归芜湖市工业局领导。1973 年,矿
山机械厂根据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机字【1973】110号《关于几个厂改
变名称的通知》和安徽省芜湖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生计字(73)41 号《关
于芜湖矿山机械厂改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厂的通知》更名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
厂。
1982 年,我国企业工商行政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芜湖起重运输机器厂的工
商档案亦开始建立。据可查证的工商档案记载,芜湖起重运输机器厂的演变主要
是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历任厂长有邓修启、史常武、张木生、贺平海、李飞、李
静等人,厂长为法定代表人,历次变更皆有主管部门芜湖市机械工业局的任免文
件,并且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该厂注册资本一直为614万元,经济性质属于国
有企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芜湖起重运输机器厂演变过程中的各项变更均依当时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4
有效的政策性文件或批复文件作出,在企业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建立后,芜湖起
重运输机器厂能够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芜湖
起重运输机器厂的演变合法、合规。
2005 年芜湖市新芜区经济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了芜湖起重运输机器厂改制
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事项,由新芜区国资委将其拥有的产权划拨给芜湖市新芜
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芜投资”),由新芜投资以起重运输机器厂
的净资产出资与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达集团”)共同投资
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