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1046 证券简称:雷克利达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北京雷克利达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 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
东。 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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