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8
公告编号:2019-044
证券代码:831052 证券简称:金开利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志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陆海灿、林琳、系公司职员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贺杰群、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徐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公告编号:2019-044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贺杰群、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钱伟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贺杰群、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GRZ17103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下称“借款合同”),综合授信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3700万元,实际发放贷款额为2800万元。额度期限为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8日。合同项下的每笔贷款自该贷款发放当日至下一个利率确定日期间的贷款利率按照该笔贷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5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57.90%。
2017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GRZ17103DY-1、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编号为GRZ17103DY-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被告一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7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编号为GRZ17103BZ-1、原告与被告三签订编号为GRZ17103BZ-2的《保证合同》。被告二、被告三均为被告一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GRZ17103ZY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原告全部债务的质押担保,赋予原告第一优先受偿权。
合同签署后,被告一于2017年9月29日提用贷款(第一笔),金额为1500万元,期限为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9日;被告一于2017年10月9日提用贷款(第二笔),金额为1300万元,期限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9年4月9日;上述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5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57.90%计算,提用日及目前均为7.50025%无变化。
2018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编号为GRZ17103C-2的《补充合同》,约定被告一提用的贷款期限分别延展6个月(即到期日对应延展至2019
公告编号:2019-044
年3月29日、2019年4月9日)。同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编号为GRZ17103C-3的《补充合同》,约定被告一在2018年9月29日应对已提用的两笔贷款,各归还本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018年12月29日前,两笔贷款累计归还本金合计不得低于人民伍佰万元整。
截至2018年12月24日,被告一未能归还应于11月28日前(两笔贷款)各归还原告贷款25万元(累计50万元)。
2018年11月28日为补充合同约定的支付本金日,被告一未归还两笔贷款项下的任何本金。截至起诉日,被告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2700万元。(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2700万元(大写:贰仟柒佰万)。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直至被告一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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