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6-28 16:00:51 股吧网页版
金开利: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6-28


公告编号:2019-044

证券代码:831052 证券简称:金开利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志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陆海灿、林琳、系公司职员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贺杰群、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徐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公告编号:2019-044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贺杰群、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钱伟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贺杰群、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GRZ17103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下称“借款合同”),综合授信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3700万元,实际发放贷款额为2800万元。额度期限为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8日。合同项下的每笔贷款自该贷款发放当日至下一个利率确定日期间的贷款利率按照该笔贷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5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57.90%。

2017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GRZ17103DY-1、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编号为GRZ17103DY-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被告一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7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编号为GRZ17103BZ-1、原告与被告三签订编号为GRZ17103BZ-2的《保证合同》。被告二、被告三均为被告一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GRZ17103ZY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原告全部债务的质押担保,赋予原告第一优先受偿权。

合同签署后,被告一于2017年9月29日提用贷款(第一笔),金额为1500万元,期限为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9日;被告一于2017年10月9日提用贷款(第二笔),金额为1300万元,期限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9年4月9日;上述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5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57.90%计算,提用日及目前均为7.50025%无变化。

2018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编号为GRZ17103C-2的《补充合同》,约定被告一提用的贷款期限分别延展6个月(即到期日对应延展至2019

公告编号:2019-044

年3月29日、2019年4月9日)。同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编号为GRZ17103C-3的《补充合同》,约定被告一在2018年9月29日应对已提用的两笔贷款,各归还本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018年12月29日前,两笔贷款累计归还本金合计不得低于人民伍佰万元整。

截至2018年12月24日,被告一未能归还应于11月28日前(两笔贷款)各归还原告贷款25万元(累计50万元)。

2018年11月28日为补充合同约定的支付本金日,被告一未归还两笔贷款项下的任何本金。截至起诉日,被告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2700万元。(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2700万元(大写:贰仟柒佰万)。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直至被告一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