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1
证券代码:831055 证券简称:三优光电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稿)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
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以及《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报告进行审核;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董事会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
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占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东提出时。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根据情况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
第十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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