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1
证券代码:831055 证券简称:三优光电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稿)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
必备条款》和《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年度股东大会可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情况;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重大资产购买、
出售、置换、投资等事项;
(十四) 审议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对
外财务资助;
(十五) 审议批准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
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0%以上的关联
交易;
(十六) 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500 万、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事
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九) 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其他
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不损
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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