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1
证券代码:831055 证券简称:三优光电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稿)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厦门三优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及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第七条 下列关系不视为公司关联方:
(一) 相互间仅为因借贷、担保、租赁等业务而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企
业或个人;
(二) 相互间仅为因有长期或重大业务往来的经销商、供应商或用户关系而
存在经营依赖性的企业或个人;
(三) 仅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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