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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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千叶药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州千叶药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叶股份”)委托,指派邓明松、秦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千叶股份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及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开,并于2015年4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通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通知一致,会议由董事长杨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主体、通知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州千叶药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二、 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
本次参会人员持有股权书、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资料。经统计,实到股东数为8人,到会股东持股数为31,11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38%。
除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另外,本所律师受千叶股份的邀请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履行相应职权。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符合资格条件。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为《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千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以及提案提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议题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由专人监票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的表决结果分别为: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31,115,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31,115,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31,115,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31,115,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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