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31057 证券简称:多普泰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多普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个人和实体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依法行使股东职权,促使子公司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其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当在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参与表决的情形下,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通过。
第六条 上述担保事项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了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提供的其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五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应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对外担保手续;
(三)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调查工作;
(四)统计对外担保总额,编制对外担保清单,定期与证券部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及提供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四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