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1063 证券简称:安泰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应当聘请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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