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831067 证券简称:根力多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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