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831067 证券简称:根力多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即对监事会及全体成员产生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
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
(二)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帐薄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三)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 监督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其相关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公司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四)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经营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或外部机构给予帮助,作为其判断及考核的依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上宣读监事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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