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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16:47:01 股吧网页版
根力多: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5-039]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6


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831067 证券简称:根力多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收到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4)鲁
17 民初 150 号《民事判决书》;同时公司拟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根力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卫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自身

公告编号:2025-039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曹县邵庄镇袁闯农资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人:袁继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北京根力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在“根力多”企业字号权益方面产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根力多”企业字号权益的侵权企业名称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判令被告曹县邵庄镇袁闯农资服务中心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10 万元;

3.判令被告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8000 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产品费用、交通费等维权费用 100 万元,以上总计 8100 万元;

4.判令被告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农资导报》就上述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及消除影响;

5.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2024)鲁 17 民初 150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根力多”文字的企业名称;

二、被告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根力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31,939,252.62 元及合理开支 15 万元;

公告编号:2025-039

三、被告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农资导报》就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四、被告曹县邵庄镇袁闯农资服务中心立即停止销售案涉带有“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字的化肥产品,并赔偿原告北京根力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理开支 800 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根力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47,3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52,300 元,由原告北京根
力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232,300 元,被告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2 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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