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公告编号:2026-019
证券代码:831068 证券简称:凌志装备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2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2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法院已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下发受理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立案程序完成;
现法院送达传票:2026 年 1 月 28 日传唤事由为证据交换,2026 年 3 月 31 日传
唤事由为听证,本案处于开庭前准备阶段,暂未进入正式实体开庭审理,案件正常推进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美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沭阳县城乡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晓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项目方业主
公告编号:2026-019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与被告沭阳县城乡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就沭阳县污
水处理工程(沂河北片)项目,签订《施工、设备采购、运营一体化项目合同》,承建沭阳县沂河北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项目已全部建成竣工,稳定投入运营已满五年以上,污水处理各项指标持续达标,设施运行正常,具备完整结算条件。
二、诉讼管辖情况
本案最初由沭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因本案涉案标的金额重大、案情典型复杂,一审依规提级管辖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本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关注,案件审理全程规范透明,依法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有利于案件公正公允审理。
三、诉讼概况
原告为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沭阳县城乡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作为本项目总承包方因项目业主方长期未完成决算、拖欠工程尾款,公司已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支付欠付工程款暂计约 1.66 亿元(含工程增项款,最终以司法鉴定为准)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合法诉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暂计 165,921,241.89 元及逾
期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 165,921,241.89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5 日起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为准。
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法院已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下发受理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立案程序完成;
现法院送达传票:2026 年 1 月 28 日传唤事由为证据交换,2026 年 3 月 31 日传
唤事由为听证,目前案件处于法院庭前准备阶段,后续公司将持续跟进审理进展。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6-019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常经营行为,项目长期稳定运营实绩真实可查,案件经提级管辖并纳入省高院重点关注范畴,进一步提升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与确定性。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资金造成不利影响,若后续案件顺利结算回款,将有效优化公司现金流及财务状况。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跟进案件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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