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7
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831068 证券简称:凌志装备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宜兴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2 月 1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判决书
(2024)苏 0282 民初 1750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高速光控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高速光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美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系被告股东,2022 年 9 月 13 日,被告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选举原告提名的霍少杰先生担任被告董事。2024 年 10 月 30 日,被告召
公告编号:2025-002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三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免去霍少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刘会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同时注明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被告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并进行了表决。前述董事会与股东大会,霍少杰先生与原告均未出席。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董事会不具备任免董事的权利,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 2024 年10 月 30 日作出的《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2 月 1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判决书
(2024)苏 0282 民初 17500 号。
法院认为:案涉董事会并未作出免去霍少杰公司董事职务的决议,仅仅是作出该项决议的议案,议案是否生效决定于股东大会。而董事会作出任免董事的议案,并不直接产生任免董事的法律效果,不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会作出的规定。原告光控管理中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山东高速光控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25-002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4)苏 0282 民初 17500 号。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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