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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2 16:34:40 股吧网页版
凌志装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层 邮编:200085

电话:(+86)(21)5234 1668 传真:(+86)(21)5234 167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
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 在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科技研发区 D 区凌
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 15:00 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2025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52,92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3%。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5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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