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1068 证券简称:凌志装备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1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
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
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法作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任何
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
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
第十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股票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规则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
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申请并履行资
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批准后予以付款,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募集资金使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应及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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