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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凌志装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1068 证券简称:凌志装备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1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
决。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信息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疏漏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
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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