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1068 证券简称:凌志装备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1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
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计算对外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为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具有资格的其他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二节调查
第八条 被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
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条 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
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
向被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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