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1068 证券简称:凌志装备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1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提案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四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第十五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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