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9
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831068 证券简称:凌志装备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保全事项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开庭日期:2025 年 9 月 10 日
(三)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反诉情况:无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0 月 1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凌建军先生递交的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京民终 328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高速光控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玖泰产业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凌建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告编号:2025-038
案件为股权回购纠纷
(三)开庭请求和理由
原告山东高速光控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光控投资中心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改判驳回凌建军的反诉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凌建军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4 月 29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确认凌建军先生与山东高速光控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签订的《关于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无效;
2.驳回山东高速光控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980,374.08 元,反诉费 270,900 元,均由山东高速光控北京投资基金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保全事项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二)二审情况
2025 年 9 月 30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80,374.08 元,由山东高速光控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负担(已交纳)。
本案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5-038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该案为终审判决,已正式生效,法院将依法办理公司实控人凌建军先生的股权解冻事宜。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民终 328 号》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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