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31068 证券简称:凌志装备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被告方不适用 2025 年 11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苏 02 民终 5499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高速光控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山东玖泰产业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美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系被告股东,2022年9月13日,被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选
公告编号:2025-040
举原告提名的霍少杰先生担任被告董事。
2024年10月30日,被告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三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免去霍少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刘会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11月15日,被告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免去霍少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增补刘会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股东会决议。
前述董事会与股东大会,霍少杰先生与原告均未出席。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认为解除董事职务不符合凌志装备原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请求判令撤销
凌志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作出的《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2.案件诉讼费由凌志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7 月 16 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山东高速光控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光控管理中心负担。
(二)二审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1.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25)苏 0282 民初 1795 号民事判决;
2.撤销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作出的《凌志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审议通过的《关于免去霍少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的决议;
3.驳回山东高速光控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公告编号:2025-040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处理相关事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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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苏 02 民终 5499 号》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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