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31072 证券简称:瑞聚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福建瑞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治理规则”)、《福建瑞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 对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第四条 公司的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本规则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担保;
4) 提供财务资助;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
12)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属于本条“交易”的,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规则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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