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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4-09 16:58:32 股吧网页版
ST绿网:关于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4-09


证券代码:831084 证券简称:ST 绿网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绿网天下(福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3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微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成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绿网天下(福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锡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一鸣、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XM20120112-089 的
《市场推广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向广东省电信运营商【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广东分公司”)】推广其产品,被告产品名称为:绿色上网个人版和绿色上网企业版以及绿色上网个人版和绿色上网企业版业务形态相同或相近的系统平台。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及收益分配方案等进行了约定,根据该协议第 3.1.1.1 条约定:如果第三方客户是电信运营商,那么甲方和乙方的合作方式为运营分成的合作方式;根据该协议 3.1.1条约定:如果是按照运营分成的方式合作,那么甲(被告)、乙(原告)双方利益分配依据是电信运营商提供的项目分配、结算数据,甲方收到电信运营商的项目分配、结算数据后 7 天内,通过邮寄或者 EMALL 等方式发送给乙方,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2013 年,原被告针对《市场推广合作协议》签订编号为:XM20120112-089-2 号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2 号补充协议”),2 号补充协议第二页第二段:针对原有条款 3.1.1.1 条进行补充约定:项目利益分配按照甲方(被告)予乙方(原告)底价,然后由乙方和广东电信共同制定终端销售价的方式进行,广东电信在不同的区域市场会采取不同的终端售价方式进行推广销售,那么甲方将按照广东电信不同的区域市场的推广销售价格来给予乙方不同的产品终端底价。
2 号补充协议第二页针对原有条款 3.3“收益分配方案”达成补充协议,即追加条款 1、广东电信或广东电信下属地市公司和甲方(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甲方将根据广东电信或者广东电信下属地市公司每月的存量用户数和乙方(原告)结算,结算方式为:(1)广东电信
终端用户如果通过广东电信或广东电信下属地市公司的收费通道支付费用的话,那么甲方每月收到广东电信或广东电信下属地市分公司支付的天翼绿网功能费总额后扣除给乙方的底价,超出部分款项存入乙方指定对公账户,乙方给甲方开具等额的税务发票。

2013 年 9 月 30 日,被告再次签订编号为 XM20120112-089-3 的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3 号补充协议”),该协议第 1 条约定:甲方与乙方在广东省天翼绿网项目中约定,甲方负责天翼绿网的软件平台搭建、技术支持、4008 电话客服等工作。

经原告努力,将被告产品与电信广东分公司对接,被告与电信广东分公司签订协议并一直履行至今,电信广东分公司在中山市、惠州市、阳江市、佛山市、深圳市、梅州市、江门市、汕头市等推广被告产品至今,但被告未能依据与原告签署的相关协议履行支付分成款义务,2019 年 4 月,原告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
告支付中山市、惠州市、阳江市截止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分成款,
该案丁 2019 牛 4 月 10 日立案,案号为(2019)粤 0104 民初 15613
号案,2019 年 5 月 31 日,原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款项给
原告,原告于 2019 年 6 月 5 日申请撤诉,但被告拖久的佛山市、深
圳市、梅州市、江门市、汕头市分成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不得己提起本诉。

本次原告提起诉请的分成款仅限电信广东分公司在佛山市、深圳
市、梅州市、江门市、汕头市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业务提成分成款。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被告支付收益分成款人民币 2251648.271 元。(暂计算至2019 年 3 月份账期)

2、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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