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20
证券代码:831084 证券简称:ST 绿网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绿网天下(福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和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23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29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厦门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厦门市长青路 191 号劳动力市场大厦 9 楼
二、 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包莉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汪子翔、陈东、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二)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锡聪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姓名或名称:喻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绿网天下(福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锡聪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2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张锡聪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原告以人民币 1000 万元的价款受让被告张锡聪持有的 200 万股被告股份,其中 100 万股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至原告名下,100 万股继续以被告张锡聪代持。同日,被告喻虹(系被告张锡聪之配偶)以及被告绿网天下(福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网天下”向原告出具保函,分别为被告张锡聪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股份转让协议》就违约责任在第 7.1.1 款约定如下:“融资方(即被告张锡聪)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投资方(即原告包莉莉)有权要求融资方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内按照 1000 万元本金加三年 60%收益即总计 1600 万元的价格回
购股权,并且同时有权要求融资方向投资方另行支付 800 万元的违约金或者投资方不要求回购股权而单独要求融资方承担 800 万元的违约金。”
鉴于被告张锡聪及喻虹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在未通知并取得原告同意的前得下将其在《股份转让协议》之附件《个人财产
清单》中的不动产向第三方设立抵押担保。原告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
以 EMS 快递以及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张锡聪及被告喻虹发出《通知函》,要求被告张锡聪及被告喻虹以人民币 1600 万元的价格受让原告持有的全部绿网天下股份。但截上本仲裁申请书提交之日,尚未就上述款项向原告进行任何金额的支付。
(四) 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张锡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800 万元。
2、被告张锡聪向原告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 1600 万元。
3、被告张锡聪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 20 万元。
4、被告喻虹及被告绿网天下(福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锡聪的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6、绿网天下全资子公司天讯天网对张锡聪的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5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 案件进展情况:
双方协商后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作出厦仲调
字 20190814 号调解书,调解书中各方达成和解如下:1、经沟通协商,和解金额减少为 1290 万元,由张锡聪、喻虹、绿网天下公司(以下合称为"债务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向申请人承担,和解金额的支付计划分 4 笔支付;2、因本次仲裁案件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申请人和债务人各承担 50%;3、假设债务人未及时支付第一条及第二条任意一笔金额,仍按照 1600 万元计算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务,申请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立即全部支付按 1600 万元计算的债务金额(扣除申请人
根据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已自债务人收到的和解金额)以及因本次仲裁案件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因债务人违约导致申请人再次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并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用、执
行费用),并按 24%/年的利率计算未受偿金额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4、绿网天下全资子公司天讯天网自愿为上述事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 3 年。
2020 年 09 月 23 日,各方重新签订《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二)》,
和解协议约定如下:在以下还款计划均按时足额满足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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