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证券代码:831087 证券简称:秋乐种业 公告编号:2025-091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4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
结构的稳定性。
第二章 离任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条 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发表意见、进行申辩。
第十一条 离任人员应在离任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决策文件、财务资料、合同协议、印章证照、未结诉讼及监管问询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或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内容包括任职期间合规性、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拟离任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
审计结果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第三章 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二年内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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