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7-31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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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
YINGKE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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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一四年七月
中 国 ·北 京 朝 阳 区 东 四 环 中 路
76 号大成国际中心 C 座 6 层
邮编: 1 0 0 1 2 4
6F,TowerC,Dacheng International
Center, No.76, East 4th Ring Middle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100124,china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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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盈律意字【2014】第 6343-2 号
致: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已于 2014 年 4 月出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鑫航铁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于关于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口头反馈意
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的有关事实,本所律师在对公
司与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特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释义及未修
订内容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仅供鑫航股份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法律意见
书》的基础上,就《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1、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租赁的集体所有土地是否为农用地,并披露公司租
赁上述土地的具体情况。 (1)请补充披露公司所拥有土地、房产、租赁土地及
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 (2)如果存在搬迁的风险会受到多大损失;(3)所租赁
的集体土地到期后是否续租?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并对公司租赁事项的
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目前拥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
权证号
使用权人 用
途
使用权
面积
(㎡)
土地座落 使用权
类型
终止日期 他项
权利
衡桃国用
( 2013 )
第 022 号
河北鑫航
铁塔科技
有限公司
工
业
49812.72 桃城区赵
圈镇大柳
树村南侧
出让 2063 年
6 月 7 日
抵押
衡桃国用
( 2013 )
第 023 号
河北鑫航
铁塔科技
有限公司
工
业
49812.73 桃城区赵
圈镇大柳
树村南侧
出让 2063 年
6 月 7 日
抵押
公司目前租用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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