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5-08 17:36:44 股吧网页版
光大灵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08


证券代码:831094 证券简称:光大灵曦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成都光大灵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召开了董事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光大灵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光大灵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公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八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挂牌后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