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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5-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玉宇环保: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博奇玉宇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5-09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

武汉博奇玉宇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 O一八年

武汉市武昌水果湖洪山路 64 号湖光大厦 9楼 邮政编码:430071

电话:027-87896528/38/48 传真:027-87896508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博奇玉宇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 武汉博奇玉宇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武汉博奇玉宇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力国律师、李映雪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18

年 4月1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二〇

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17年4月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年5月7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三楼会议

室举行,会议由董事长韩洪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

股份为2089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61%,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书面表决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十一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20893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20893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数20893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20893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数20893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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