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证券代码:831108 证券简称:茶乾坤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浙江茶乾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茶乾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茶乾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
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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