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1
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哥伦布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协意字[2019]第(050366)号
致:江苏哥伦布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哥伦布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伦布”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古锐、华佳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提议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江苏哥伦布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经核查,本次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于2019年5月18日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4555号繁花中心A楼东座5楼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董事长孙旭东因故不能到会主持,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刘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签名登记表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数据资料,公司全体股东总数为24人,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持有公司股份26,314,0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与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前述人员出(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列)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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