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1118 证券简称:兰亭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兰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深圳市兰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兰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兰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称“总经办”)为公司重大经营
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签订购买、销售产品、提供
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与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及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第五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与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长、总经理有关决定与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与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
业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就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
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总监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