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1122 证券简称:永信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福建永信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永信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永信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永信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管理、法律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四)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五) 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 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醒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董事、董事会秘书需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