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公告编号:2025-085
证券代码:831124 证券简称:摘牌标节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收到淮南市田家庵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民事
起诉状等资料,案号为(2025)皖 0403 民初 7210 号,本案计划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交富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剑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5-085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淮南新龙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祖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诉状中称:二被告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签署施工承包合同,被告二将龙
城奥韵 G1 号楼(淮南世纪金源大饭店)机电供应及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一施工,
约定合同价 3580 万元,计划开工日期 2019 年 9 月 1 日,竣工日期 2020 年 7 月
1 日。2019 年 9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上述工程的通风空调、防排烟及卫生间排风系统工程安装劳务作业。合同价款为 3100000 元,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完毕后,发包方根据决算结果付至决算金额的 95%。全部工程竣工(包含承包人完成工作在内)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劳务报酬结算价款预留 5%质量保证金,保修期限 2 年,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及
时退还。2020 年 11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龙成奥韵 G1 号楼(淮南世纪
金源大饭店)机电供应及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龙成奥韵 G1 号楼空调机组夹层钢结构平台的辅材采购、安装、验收及保修内容。合同价款为 390000 元,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后付至结算额的 9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施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施工期间,原告定期与被告就已完成和未完成的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并针对合同外增加的内容与被告进行沟通、确认。原告已全面完成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且案涉工程的保修期限也已届满,期间并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
施工过程中,被告合计向原告支付 1757025.56 元。现淮南新龙城投资有限公司已与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结算完成,被告尚欠原告1957318.04 元未付。并且,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没有如期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按照同期银行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而本工程中,原告实际施工,被告二没有向被告一付清全部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一承担付款责任,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款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
公告编号:2025-085
判处。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 1957318.04 元及利息,利息以
1957318.04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9 月 22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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