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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江西省广蓝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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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540

当事人:

江西省广蓝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广蓝, 831139),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经济开发区新区。

李金平,男, 1975 年出生,江西广蓝董事长。

曾兴莲,女, 1974 年出生,江西广蓝财务总监。

经查明,江西广蓝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6 月 30 日,江西广蓝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对年

度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作出说明并披露。公司因重

新确认本期及前期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据此调减 2015 年营业

收入 7,112,317.46 元,调减营业成本 5,326,068.64 元,调减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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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 49,356,872.26 元等,调整影响当期净利润-11,604,066.83 元,

调整前 2015 年净利润 6,088,974.97 元,调整后 2015 年净利润-

5,515,091.86 元,调整比例为-190.58%;调整影响当期净资产-

11,604,066.83 元,调整前 2015 年期末净资产 94,048,563.24 元,

调整后 2015 年期末净资产 54,590,118.96元,调整比例为-70.41%。

江西广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对江西广蓝的上述行为,时任董事长李金平、财务总监曾兴

莲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江西广蓝以及时任董事长李金平、财务总监曾兴莲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上述主体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等业务规则规范履行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告诫你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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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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