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23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五十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州新合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新合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翠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倪颢、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大伟、江苏大直(无锡)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圣华控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大伟,江苏大直(无锡)律师事务所
3、姓名或名称:江苏米之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米之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广青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董剑钊,该公司员工
4、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大伟,江苏大直(无锡)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3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焕鑫新材签订了编号为(XHSFL(2017)租字
第 004 号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焕鑫新材购买其享有所有权之售后回租合同附件《租赁物明细》所载之租赁物,租赁本金为 20000000
元整,租赁保证金为 2000000 元整,租赁期限为 36 个月,共计 12 期(每三个月
为一期),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按照租金支付计划表中的日期和金额按季支付本金和利息,租金总额为 22655949.60 元(含税),租赁物的留购价款为 1000 元。若被告焕鑫新材连续两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视为根本违约,原告有权向被告焕鑫新材追索售后回租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并没收被告焕鑫新材在该合同项下的保证金,有权要求被告焕鑫新材赔偿原告因被告焕鑫新材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有权要求被告焕鑫新材按租金总额的 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焕鑫新材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付清为止。同日,原告与被告焕鑫新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HSFL(2017))转字第 004 号的《苏州新合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被告焕鑫新材将该协议附件《租赁物明细》中的设备以 20000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
为担保被告焕鑫新材在《售后回租合同》中的各项债务,被告圣华控股、米
之飨、钱建华分别与原告在 2017 年 3 月 7 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HSFL(2017)
法保字第 004-1 号、XHSFL(2017)法保字第 004-2 号、XHSFL(2017)个保字第 004-1 号、XHSFL(2017)个保字第 004-2 号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两年时止。
2017 年 3 月 10 日,被告焕鑫新材向原告出具了《所有权转移证书》,原告
向被告焕鑫新材出具了《租赁物接收证书》,故《租赁物清单》中所列设备已经完成了所有权转移,原告因此向被告焕鑫新材支付了 20000000 元租赁物转让价款,所有权已归原告。
截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被告焕鑫新材已到期租金合计 5 期未支付,共计
租金 9690587.3 元。原告多次进行了催收,但被告焕鑫新材未予以理睬,也未支付到期租金,被告圣华控股、米之飨、钱建华也未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根据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均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焕鑫新材签署的编号为 XHSFL(2017)租字第004 号的《售后回租赁合同》,要求被告焕鑫新材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 7690587.3元(扣划保证金 2000000 元冲抵逾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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