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10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二十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雪元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因银行贷款到期,需要资金过桥,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与原告签订《借
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 3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个月,自 2017
年 8 月 22 日(含)至 2017 年 11 月 22 日(不含)。合同第 8.2 条约定:借款人
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若因此引发诉讼的,出借人因主张权利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 3000 万元款项,被告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归还了本金 2000 万元。余款 1000 万元被告提出暂时无法归还,以晶华化
工 49%股权进行质押。现被告仍未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1000 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 398 万元(利息按照年
利率 24%计算,其中本金 3000 万元自 2017 年 12 月 22 日开始计算至 2018 年 1
月 8 日止为 34 万元;本金 1000 万元自 2018 年 1 月 9 日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9
日为 364 万元,之后计算至全部借款归还时止);
2、判令原告对被告质押的盐城市晶华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晶华化工”)49%股权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 8 万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7 月 24 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冻结后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公司主要资产(房产、土地等)已被查封或冻结,并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自 2019 年 3 月底至今,公司持续处于停产状态,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0),2019 年 4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提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提示公告(二)》(公告编号:2019-073)。
后续,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冻结后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
后续,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其他涉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
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2018 年 3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
提示公告(二)》(公告编号:2018-025),2018 年 3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
讼的提示公告(三)》(公告编号:2018-032),2018 年 5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涉
及诉讼的提示公告(四)》(公告编号:2018-046),2018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关
于涉及诉讼的提示公告(五)》(公告编号:2018-050),2018 年 6 月 20 日披露的
《关于涉及诉讼的提示公告(六)》(公告编号:2018-054),2018 年 8 月 14 日披
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一)》(公告编号:2018-061),2018 年 8 月 24 日披露
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18-063),2018 年 8 月 24 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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