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17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六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3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2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董爱军、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钱小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2、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大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0 月 25 日,被告钱小金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被告焕鑫新材担保向原
告借款 100 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利率、担保责任等事项。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向原告还本付息 99 万元,剩余本息至今未还。原告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钱小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16731 元,并承付此款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的利息;
2、被告焕鑫新材对被告钱小金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该借款是被告钱小金所借,具体偿还了多少焕鑫新材不清楚,请法院核实。
2、借条上加盖的焕鑫新材章印不是焕鑫新材的公章所盖,请求法院对此章印进行司法鉴定。
3、依照法律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决议。被告钱小金作为焕鑫新材股东,其出具的借条的担保栏盖有焕鑫新材公司印章,该担保行为未经焕鑫新材股东大会决议,故该担保无效。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8 年 2 月 7 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019 年 10 月 10 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0 月 10
日作出的(2018)苏 0982 民初 9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钱小金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偿还原告李楠借款人民币 116731 元,
并承付此款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的利
息。
2、驳回原告李楠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55 元,由被告钱小金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冻结后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公司主要资产(房产、土地等)已被查封或冻结,并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自 2019 年 3 月底至今,公司持续处于停产状态,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0),2019 年 4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提
示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2019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持续经营能力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提示公告(二)》(公告编号:2019-073)。
后续,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冻结后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后续,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其他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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