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11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六十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2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璐、夏成阳,该行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2、姓名或名称: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圣华控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3、姓名或名称: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人酒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长根
4、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5、姓名或名称:郁冬琴
6、姓名或名称:钱小金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焕鑫新材签订了编号:SX102717121521《最
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焕鑫新材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500 万元的借款,被告圣华控股、江苏人酒业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被告焕鑫新材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告钱建华、郁冬琴夫妇为此向原告出具了《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书》。
2017 年 1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焕鑫新材签订了编号为 JK102717000036 的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7 年 1 月 18 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焕鑫新材发
放贷款 500 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借款
年利率 6.09%。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因被告焕鑫新材无法偿还借款,原告与被
告焕鑫新材签订了编号为 JK102717000036-1 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到期日
为 2018 年 7 月 11 日。2018 年 7 月 11 日,被告焕鑫新材仍无力偿还借款,原告
与被告焕鑫新材签订了编号为 JK102717000036-2 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到
期日为 2019 年 1 月 7 日。2019 年 1 月 7 日,焕鑫新材偿还借款本金 20 万元,
剩 余 本 金 480 万 元 无 法 偿 还 , 原 告 与 被 告 焕 鑫 新 材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JK102717000036-3 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到期日为 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5 日,被告未偿还贷款本金 480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现为维护原告
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焕鑫新材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480 万元及利息 25747.73 元(利息
自 2019 年 7 月 6 日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合计 4825747.73 元,及至实际
偿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全部利息;
2、判令被告圣华控股、江苏人酒业、钱建华、郁冬琴、钱小金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原告因实现本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7 月 18 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3
日作出的(2019)苏 0982 民初 39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焕鑫新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
480 万元、利息 25747.73 元(自 2019 年 7 月 6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止),合
计 4825747.73 元,并承担 480 万元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
照年利率 9.975%计算的利息,以及上述应付未付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结算的复利;
2、被告圣华控股、江苏人酒业、钱建华、郁冬琴、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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