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11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六十八)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2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 年 12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蔡珍继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钱小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2、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3、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姜烨、朱大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4、姓名或名称: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人酒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长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游、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5、姓名或名称: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圣华控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6、姓名或名称:江苏米之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米之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广青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8 月 10 日,被告钱小金因公司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 2000 万
元,并由其他被告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约定月利率 3%。分别为:1、2016 年 3
月 15 日,被告钱小金向原告借款 1000 万元;2、2016 年 5 月 22 日,被告钱小
金向原告借款 200 万元;3、2016 年 7 月 17 日,被告钱小金向原告借款 300 万
元;4、2017 年 1 月 25 日,被告钱小金向原告借款 500 万元。借款到期后,被
告未能还本付息,原告曾于 2017 年 6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增加被告钱建华为带责任担保人,原告遂撤回起诉。但协议达成后,被告均未能履行义务,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上述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钱小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并承付此款中的 200
万元自 2017 年 7 月 22 日起、300 万元自 2017 年 7 月 17 日起、500 万元自 2017
年 7 月 25 日起、500 万元自 2017 年 7 月 15 日起、500 万元自 2017 年 7 月 29
日起至此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50 万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依法判令被告钱建华、焕鑫新材、江苏人酒业、圣华控股、米之飨对上述被告钱小金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7 年 12 月 13 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019 年 12 月 2 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2
日作出的(2017)苏 0982 民初 6631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蔡珍继的起诉。
原告蔡珍继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152300 元,本院予以退还。保全费 5000 元,
由原告蔡珍继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冻结后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公司主要资产(房产、土地等)已被查封或冻结,并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自 2019 年 3 月底至今,公司持续处于停产状态,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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