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26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六十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4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3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谭霞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飞、钟慧成,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2、姓名或名称: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3、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姜烨、朱大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4、姓名或名称:郁冬琴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与被告钱建华、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圣华控股”)达成合意,并由被告钱建华、圣华控股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确认由原告认购被告所持有的被告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焕鑫新材”)的 100 万股股权,认购价格为 4 元/股,认购价款 400 万元。后原
告将 400 万元认购价款全部汇入《承诺函》中的指定账户。后因钱建华、圣华控
股未能履行承诺,三被告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
1、自承诺书出具之日起 3 个月后,原告有权要求(1)三被告回购上述 100 万股股票,回购金额计算方式为认购金额(400 万元)+(年化 24%,单利);或者(2)三被告将上述 100 万股股票划转至原告指定的股票账户。2、自收到原告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被告应在 30 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股票回购款或者将上述股
权转至原告指定的股票账户。2017 年 10 月 26 日,原告分别向三被告发出通知
书,要求立即支付 400 万元认购款及利息,但截止至今,三被告均未履行上述义务。被告郁冬琴与被告钱建华为夫妻关系,被告郁冬琴应当为被告钱建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据法律判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清偿款项 400 万元,以及利息(以 400 万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24%从 2013 年 11 月 6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15 日为 400 万*(4+283/365)*0.24=458 万元)。
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原被告之间是否真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需要进一步核实,原告既然是购买被告圣华控股的股权,被告圣华控股应当出具相关的认购协议书,而并非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据。
2、涉案款项打入的是被告钱建华的个人账户,既未打入被告圣华控股的账
户,也未打入焕鑫新材的账户,很难断定涉案款项原告转入被告钱建华账户的初衷是否与被告钱建华有其他的借贷关系。
3、根据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而本案中没有,焕鑫新材未授权任何人承诺书上盖章,承诺书中的印章也并非焕鑫新材在工商机关部门登记的唯一公章。虽然被告钱建华是焕鑫新材的法定代表人,但其超越职权随意承诺侵害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增加了 400 万的债务及利息,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焕鑫新材的诉讼请求。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8 年 3 月 5 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018 年 11 月 2 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019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苏 0583
执 9522 号《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名单预提醒告知书》和
《财产申报令》,签发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0 日。
1、根据(2019)苏 0583 执 9522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焕鑫新材自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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