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13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七十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瑞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加进、施欧阳,该支行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人酒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长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种柏旭、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江苏永泰隆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永泰隆担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靓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种柏旭,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3、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大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4、姓名或名称: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圣华控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5、姓名或名称:殷瑞俭
6、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10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焕鑫新材、永泰隆担保、圣华控股分别签
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建大贷(2013)033 号-1、建大贷(2013)033 号-4、建大贷(2013)033 号-3],约定焕鑫新材、永泰隆担保、圣华控股分别独立为被告江苏人酒业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2013 年 10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殷瑞俭、钱建华分别签订了《自然人保证
合同》[合同编号建大贷(2013)033 号-5、建大贷(2013)033 号-6],约定殷瑞俭、钱建华分别独立为被告江苏人酒业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3 年 10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江苏人酒业签订《固定
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建大贷(2013)033 号],贷款金额 6500 万元,期限自
2013 年 10 月 30 日到 2019 年 1 月 29 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贷款发
放至被告江苏人酒业存款账户。
该笔贷款系用于被告江苏人酒业新厂区的建设(约定待被告江苏人酒业新厂区建成办妥权证后再追加抵押给原告)。为此,被告江苏人酒业在 2017 年 1 月办
妥新厂区不动产权证后,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
同编号:建大抵 20170118),抵押期限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
担保债权限额为 8500 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苏)2017 大丰区不动产证明第 0001576 号。
现贷款已到期,被告江苏人酒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原告贷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偿还;截止目前,被告江苏人酒业尚欠原告贷款本金
9524730.26 元、利息 646112.79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29 日)。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江苏人酒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9524730.26 元,利息 646112.79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29 日)及自 2019 年 7 月 30 日起至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 50%计算的全部利息。
2、判令原告对被告江苏人酒业抵押的苏(2017)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0381-0000391 号资产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焕鑫新材、永泰隆担保、圣华控股、殷瑞俭、钱建华对被告江苏人酒业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江苏人酒业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目前江苏人酒业经营严重困难,正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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