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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2-13 15:33:46 股吧网页版
焕鑫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七十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2-13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七十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雪元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佳宇、顾志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大伟、江苏大直(无锡)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因银行贷款到期需要资金过桥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
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 3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个月,自 2017 年 8
月 22 日(含)至 2017 年 11 月 22 日(不含)。合同第 8.2 条约定:借款人未能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若因此引发诉讼的,出借人因主张权利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 3000 万元款项,被告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归还了本金 2000 万元。余款 1000 万元被告提出暂时无法归还,以盐城市
晶华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晶华化工”)49%股权进行质押。现被告仍未归还借款及利息,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1000 万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 24%
计算,其中本金 3000 万元自 2017 年 12 月 22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1 月 8 日为 34
万元,1000 万元自 2018 年 1 月 9 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2、判令原告对被告质押的晶华化工 49%股权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 8 万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本案借贷情况属实,但因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太多,无力偿还本案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六)案件进展情况:

1、2019 年 7 月 17 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2020 年 1 月 15 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 月 15 日作出的
(2019)苏 0585 民初 429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焕鑫新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武雪元借款 1000 万元。

2、被告焕鑫新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雪元违约金(自
2017 年 12 月 22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8 日为 10 万元,1000 万元自 2018 年 1 月 9
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

3、原告武雪元对被告焕鑫新材质押的晶华化工 49%股权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驳回原告武雪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6240 元,由原告武雪负担 2418 元,被告焕鑫新材负担 103822
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冻结后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公司主要资产(房产、土地等)已被查封或冻结,并已进入司法拍卖
程序,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主要资产拍卖进展的公告》。
公司无法明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具体时间。

自 2019 年 3 月底至今,公司持续处于停产状态,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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