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公告编号:2020-024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的公告(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钱建华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大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苏 09 民终 4494 号
立案时间:2019 年 10 月 10 日
案号:(2019)苏 0982 执 2453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钱小金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董事
执行法院:大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苏 09 民终 4494 号
公告编号:2020-024
立案时间:2019 年 10 月 10 日
案号:(2019)苏 0982 执 2453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钱小金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法院:大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苏 09 民终 4494 号
立案时间:2019 年 10 月 10 日
案号:(2019)苏 0982 执 2453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维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 0982 民初 6442 号民事判决书第
一项即“钱小金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偿还黄卫平 50 万元,并承付此款自 2017
年 8 月 27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的利息”及第二项即“即
钱小金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赔付黄卫平律师代理费 40000 元”;
2、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 0982 民初 6442 号民事判
决书第三项;
3、钱建华对本判决第一项中钱小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黄卫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
受理费 9200 元、保全费 3420 元,合计 12620 元,由钱小金、钱建华负担;二审
公告编号:2020-024
案件受理费 9200 元,由黄卫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上述事项会对公司资信状况、业务经营、财务方面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钱建华、董事兼副总经理钱小金涉及诉讼较多,后续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不利影响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事项进展。
四、其他说明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涉及其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7 日……
[点击查看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