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七十八)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简称“江苏银行贾汪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薛志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元宗(该行员工)、李东震(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江苏添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添鑫生物”)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童国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陆莲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2、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大伟,江苏大直(无锡)律师事务所
3、姓名或名称: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圣华控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4、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5、姓名或名称:郁冬琴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2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添鑫生物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
金额为 185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合同
约定固定年利率为 6.96%。合同签订后原告支行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2017 年 12 月 29 日,被告焕鑫新材、圣华控股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
合同》,对被告添鑫生物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钱建华、郁冬琴签订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对被告添鑫生物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 年 12 月 29 日,被告添鑫生物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
以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为被告添鑫生物 1850 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抵押保证责任。
目前原告与被告添鑫生物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已到期,添鑫生物未
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至 2019 年 6 月 4 日,逾期本金为 18499000 元,
利息 1046118.45 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息,特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添鑫生物偿还借款本金 18499000 元,利息 1046118.45 元,以
上共计 19545118.45 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全额偿清之日止,被告焕鑫新材、圣华控股、钱建华、郁冬琴对上述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原告对被告添鑫生物抵押的机器设备在抵押担保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对借款合同无异议,但原告并没有提供本案的资金交付凭证,需要进一步核实。焕鑫新材并没有授权任何人在涉案担保合同上进行担保,公司章程的第 42条第 5 款明确规定:对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案中的借款没有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相应的借款担保应当是无效的。(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7 月 10 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
2019 年 8 月 22 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0305 民初
294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添鑫生物、焕鑫新材、圣华控股、钱建华、郁冬琴银行存款 19545118.45 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9 年 12 月 30 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收到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20)苏 0305
执 584 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签发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10 日)。
(1)根据(2020)苏 0305 执 584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焕鑫新材自本通
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①向申请人支付 2036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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