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1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七十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2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璐、夏成阳,该行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2、姓名或名称: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圣华控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3、姓名或名称: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人酒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长根
4、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5、姓名或名称:郁冬琴
6、姓名或名称:钱小金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焕鑫新材签订了编号:SX102717121521《最
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焕鑫新材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500 万元的借款,被告圣华控股、江苏人酒业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被告焕鑫新材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告钱建华、郁冬琴夫妇为此向原告出具了《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书》。
2017 年 1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焕鑫新材签订了编号为 JK102717000036 的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7 年 1 月 18 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焕鑫新材发
放贷款 500 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借款
年利率 6.09%。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因被告焕鑫新材无法偿还借款,原告与被
告焕鑫新材签订了编号为 JK102717000036-1 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到期日
为 2018 年 7 月 11 日。2018 年 7 月 11 日,被告焕鑫新材仍无力偿还借款,原告
与被告焕鑫新材签订了编号为 JK102717000036-2 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到
期日为 2019 年 1 月 7 日。2019 年 1 月 7 日,焕鑫新材偿还借款本金 20 万元,
剩 余 本 金 480 万 元 无 法 偿 还 , 原 告 与 被 告 焕 鑫 新 材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JK102717000036-3 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到期日为 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5 日,被告未偿还贷款本金 480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现为维护原告
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焕鑫新材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480 万元及利息 25747.73 元(利息
自 2019 年 7 月 6 日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合计 4825747.73 元,及至实际
偿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全部利息;
2、判令被告圣华控股、江苏人酒业、钱建华、郁冬琴、钱小金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原告因实现本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7 月 18 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2019 年 12 月 3 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20)
苏 0982 执 750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预提醒告知书》、《报
告财产令》(签发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6 日)。
(1)根据(2020)苏 0982 执 750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
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800000 元、执行费、判决确定的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2)根据(2020)苏 0982 执 750 号《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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