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11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八十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吕世良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未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阚大锋、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江苏添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鑫生物”)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童国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雷三恰、(未知)
2、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鑫新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大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
3、姓名或名称:钱建华
4、姓名或名称:李宝林
5、姓名或名称:荣建明
6、姓名或名称:童国民
7、姓名或名称:张利康
8、姓名或名称:陆莲华
9、姓名或名称:张卫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2 月 18 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添
鑫生物向原告借款 2000 万元用于企业购买设备原材料及周转使用,借款期限为两年,年利率 24%,并约定如果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上述借款,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月份分批将2000万元支付给添鑫生物,
添鑫生物收到上述借款后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出具借款收据。按照双方约定,添
鑫生物陆续支付了 380 万元的到期利息。对 2018 年第四季度和 2019 年第一季的
应付利息未能按期支付,后经多次催要,添鑫生物于 2019 年 1 月 5 日出具承诺
书一份:承诺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前支付 46 万元利息、2019 年 2 月 15 日前支
付 180 万元利息款,如不能按照承诺约定期限支付上述利息,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借款合同》,收回本金和应付利息,一切后果由添鑫生物承担,截止到目前为止,添鑫生物未能按照承诺兑现,原告的资金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被告焕鑫新材、钱建华、荣建明、李宝林、童国民、张利康、陆莲华、张卫在借款时均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对添鑫生物的上述借款本息偿还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添鑫生物支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和利息(以 2000 万元为
本金,按照月息 2 分的利率,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其余被告焕鑫新材、钱建华、荣建明、李宝林、童国民、张利康、陆莲华、张卫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对于本案的借贷事实,焕鑫新材并不知晓,在添鑫生物的答辩的过程中,原告将 1760 万元打到添鑫生物的账上,随后该 1760 万元又打回了原告的账户,显然,原告属于虚假诉讼;
2、从庭前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原告自认被告添鑫生物已经向原告支付了 380 万元,也就是说,原告与添鑫生物的借贷已经基本还清了,而且原告利
息从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算是错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多支付的利息中包含
的本金应当扣减本金;
3、焕鑫新材并没有授权任何人在案涉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中进行签名盖章,焕鑫新材对此是不知情的。焕鑫新材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否则该担保应当是无效的,焕鑫新材是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的时候向工商机关提交了章程,也就是对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了公示,公司章程第 42 条明确规定,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公司法第 16 条对公司对外担保作了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原告作为公众,对焕鑫新材的章程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明知的,但是却对法律内容置若罔闻,仍接受担保,显然该担保应当是无效的。原告仅基于钱建华是焕鑫新材的法定代表人,就接收钱建华擅自加盖焕鑫新材的公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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